1、成本法
(1)專利權價值構成。專利權在資產價值評估的實務中,需要了解的商品價格包括:開發研制成本、流通費用、各種稅金、合理利潤及機會成本。
(2)應用前提。投入提前。即資產完成了構建過程,處于運營之中或具有運營可能性時,才能對資產的成本進行衡量;續用前提。即只有在資產已完成投入后,在未來肯定可以獲得收益,對資產進行重置成本計算才有意義。
(3)適用范圍:重置成本法較為充分地考慮了資產的重置全價和應計損耗,對于一切與資產保全相關的業務都適用。在無形資產評估中,單獨使用這一方法多為以攤銷為目的的無形資產評估及技術商品交易中最低價格的評估。在更多的時候,它是與收益現值法結合使用。
2、收益預測法
(1)適用范圍。此方法評估的是資產的產出價值,適于以轉讓和投資為目的的資產評估。
(2)應用前提:被評估資產必須具有獲得預期收益的能力,并且其收益可以以貨幣計量;在預計收益期內,被評估資產存在的風險可以明確,并可以以貨幣計量;統計資料提供的金額,比率一致。
3、“構成要素”評價法
一項專利技術實施后所創造的利潤是由資金、經營能力和發明專利三方面作用的結果。可以通過這三個指標進行專利權價值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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